票据诈骗的七种行为
工具/原料南宁麻将游戏方法/步骤1基本规则介绍理财问答
覆盖、涂改等方法,非法加以更改的行为。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使用。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中,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的,即构成票据诈骗行为,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签发与其在付款人处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持票人得不到付款的,也构成票据诈骗行为。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即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不具备按票据金额支付的实际能力,而是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签发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通过贴现骗取银行资金,或者使持票人在汇票、本票到期日得不到兑付。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指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在出票时对汇票、本票的应记载事项作虚假记载,如记载虚假的汇票付款人、付款地及本票的付款地等,使持票人在汇票、本票到期日找不到付款人、付款地,从而使票据得不到兑付。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即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假冒他人身份,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并不具备所有权、支配权的票据的行为;以及明知是已经过期作废的票据而进行使用,例如提示取现、充作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交易担保等行为。 (7)票据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行为。即票据的付款人明知出票人、持票人实施了上述诈骗行为,而仍然与他们配合,实施付款的行为。上一篇:票据识别软件系统分析 下一篇:理财知识 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何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