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计量细节你知道多少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作为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税种之一,印花税被广大参与合同签订、交易往来等的人群所熟知。可是据市场反应,虽然这一税种为人熟知,但其中一些细节对不少人来说却是处在模棱两可甚至理解完全有误的状态,为了方便大家更好了解这一税种,今天融360就借相关案例向大家具体说说印花税中容易被误解的事儿。
首先,印花税票不能重复使用。
近日某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检查时无意中发现,某企业一份价值500万元的商品销售合同上的印花税票有重新贴过的痕迹,通过对该单位印花税申报和应税情况的核对,发现存在少缴税款行为,纳税人主动承认因忘记申报,又怕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合同未贴花,就自作聪明把另一份合同上贴的印花税票揭下来贴上去了,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中明确,对印花税纳税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以货换货合同应按购销金额;总和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征税。
某汽车轮胎厂因不清楚该政策导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该汽车轮胎厂其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实行查账征收,2022年与某汽车制造企业签订购销一份合同,约定以自己生产的一批轮胎(该批轮胎销售价65万元)交换两辆汽车,同时再支付3万元的差价款,当时该企业只就65万元申报印花税。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中发现该问题后,对纳税人进行了相关政策解释,并通知该纳税人应按购、销合计金额共计133万元计算应申报缴纳的印花税补申报缴纳差额税款。
再者,同业拆借合同中符合条件的不贴印花。
近日,南京城内某商业银行与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财务人员有点拿不准,该借款合同;是否可以视为银行同业拆借;,免缴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第八条规定,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同业拆借条件,且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方可作为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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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车辆保险合同的购买方也应缴纳印花税。
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由于从事婚庆、旅游、商务用车的汽车租赁业务,购置并拥有了多部大型客车和几十辆小型轿车,每年公司花在车辆保险上的钱就有几十万元。玄武地税近期在对该公司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购买车辆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未缴纳印花税,提醒企业应及时改正。财务人员认为保险合同的印花税应该由保险公司缴纳。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签订应税合同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立合同双方应该各自就合同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是印花税的应税合同之一,而车辆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一种。因此,上述汽车租赁公司应就车辆保险合同记载金额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注:文章核心观点转自《南京日报》如何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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