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全文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让抵押消费贷款市场起了波澜,其中最核心的一句话,是北京地区客户只能享受到最高100万元、最长10年的消费贷款。这意味着即使房屋价格再高,目前也只能按100万元发放贷款。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银监局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存在制度内容规定不够审慎,贷款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明显与日常消费属性不匹配;贷款调查失职、审批过于宽松、贷后管理失效、员工行为管理不严等问题,使得贷款被挪用于股市投资、购买住房、生产经营等方面。为规范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防范相关风险,切实推动辖内消费金融健康发展,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61号)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
二、针对不同的消费需求和贷款对象,设计相应的信贷产品,明确准入标准,切实满足金融消费需求。不得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捆绑的个人组合贷款品种,辗转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首付款资金需求。
三、规范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细化用途范围,应加大对改善民生、居民日常消费需求等方面的贷款投放,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四、合理确定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原则上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10年以内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对于家庭成员分别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应审慎控制贷款额度和期限。
五、应从交易价格、借款人消费需求、消费意愿等维度对消费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分析,多方查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确保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应以个人收入证明匹配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公积金缴纳凭证、社保缴费证明等能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孰低原则进行匡算。
六、应通过实地调查、账户监控、关联人访谈等方式加强贷后检查。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不得以收据或交易合同(协议)等资料替代;采取受托支付的贷款,应以销售发票作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证明材料;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应以销售发票、交易市场供货单据、商户电子账单、银行卡刷卡单证等消费凭证作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日本券商野村证券(Nomura)的一份报告称,缺乏新的机场基础设施是阻碍菲律宾入境旅游业增长的一个因素。
七、加强员工经营行为管理,通过制度明示、流程约束、检查监督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引导、监督员工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做好员工账户风险排查和行为排查。规范客户经理的营销行为与业务用语,严禁有损银行信誉的推介。同时,认真执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的要求,切实防范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充当资金掮客、以本行名义违规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等行为。
八、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的相关要求,切实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严格落实信贷管理制度,提高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严肃问责,培育良好的信贷合规文化。
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相关风险,密切关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我局也将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并视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022年4月28日
上一篇:四次不开发票会进入信用黑名单 下一篇:理财问答 我国年内将启动公民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