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百科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国商行副行长因违法放贷获刑
在不了解银行运行机制的朋友看来,银行一直是个有钱、高端、上档次的单位。干净大气的办公环境,神气严肃的装扮是很多人追求的理想职业旅程。柜员只要每天点钱,每个月就能有很高的收入,信贷经理给人们放放款,就能在不久的时间里买得起车买得起房...总之,就是银行办公羡煞了银体制外;的很多童鞋。
冰心曾说,成功的花,人们只惊慕她现时的明艳!然而当初她的芽儿,浸透了奋斗的泪泉,洒遍了牺牲的血雨。一样的道理,银行人员的光鲜背后,也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一个把持不好,或许犯罪就在所难免了。就如接下来案例中的主人公李先生。
几年前,李先生曾是某国有商行B市某支行的副行长,却因在3个多月时间里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而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犯罪特点一、3个多月违法放贷近4000万元
在李先生任职期间,正好是该商行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扩大到其任职支行的时候,作为副行长的李先生主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两项业务。为了冲业绩,在某种程度上也为了一点利益,李先生在三个月内先后违法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1855.5万元,造成该支行损失达1363.8万余元。此后,李先生在与某房产商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支行损失1006.8万余元。
犯罪特点二、审批宽松,虚报收入也能蒙混过关
为管理好贷款质量,该商行曾在放贷审核程序中要求银行的贷款调查员需与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进行面谈或者到借款人的家庭及单位核实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但因之前曾有过业务往来,李先生在申贷的最后关头在明明收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向某汽车经销商通过了审批。
案件判决:法院首判副行长违法放贷
在对多项贷款业务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李先生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批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对借款人的真实资信进行核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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