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抵押贷款应由谁偿还
人生的主旋律就是借贷,爱情是向爱人借的,需要用体贴来偿还;金钱是向银行借的,需要用诚信来回报。这本是很多人的期许,可当情感抵不过现实时,不少人终究难逃7年之痒的魔咒,选择了分道扬镳。王蕊和郭帅便是其中一对,婚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最终走向了离婚的道路。但接踵而来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了,两年前丈夫所欠银行的20万元贷款,婚后应由谁偿还呢?这再次成为引发二人争论的导火索。
原则上来讲,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一方能够证明欠款是在自己豪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配偶所借,那么可以确认为该笔债务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由其独自履约还款义务。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蕊与郭帅用共有房屋进行的抵押担保,由于王蕊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字,所以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则有权向王蕊和郭帅主张该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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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偿清债务之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应如何解决呢?这完全可以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一方想要拥有房屋,可以以向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获得。当然如何理财,也可在欠款结清后,将房屋变卖,房款由二人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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